“诚信者,天下之结也”,但在现实社会中,有一小部分人或单位,因为利益而放弃了诚信,破坏了社会安定和谐的秩序。近日,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就审结了一起因背离合同诚信、不履行义务而引发的案件,用公正的司法审判维护社会诚信、保障良好社会秩序。
案件回顾
该案源于年8月,宁夏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下称“销售公司”)与被告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及该开发公司银川二分公司(下称“二分公司”)签订《独家委托招商代理协议》一份,协议约定开发公司、二分公司委托销售公司独家负责金凤区某写字楼及一、二层商业区的策划、销售和招商。双方约定了一年的合作期限,并约定开发公司与购买或租赁该写字楼及一二层商业区的业主签订合同并由业主缴清首期房租等所有相关费用后,租赁、买卖双方均按比例向销售公司支付佣金。
此后,一业主刘某某自开发公司购买了该字楼A座8楼、9楼,签订了《银川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二份。该销售公司受刘某某、开发公司、二分公司共同委托,为该房产寻找租户,佣金按照上述协议计算。经销售公司多方努力,于年7月促成案外人宁夏某酒店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租用了上述刘某某购买的楼层。合同签订后,酒店对租赁房屋入住进行装修并入住,刘某某也取得相应租金,但刘某某、开发公司、二分公司拒绝向销售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佣金。经销售公司多次催要,刘某某、开发公司、二分公司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销售公司认为刘某某、开发公司、二分公司有违诚信原则,行为已构成违约,为此诉至法院。
经过庭审,面对事实清楚的案情,民二庭法官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希望通过调解来化解社会矛盾,对各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希望三被告回归社会诚信的本源。然而,三名被告在事实面前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于是法官根据案件事实作出了裁判,判令三被告向销售公司承担支付佣金的责任。三被告面对事实接受了判决没有上诉,该案生效。
法官提醒
“面对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人民法官有责任切实化解矛盾纠纷,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办案法官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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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丨金凤区法院:公正司法维护社会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