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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介绍

编者按

“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为了为走出去的企业客户提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投资的法律信息,锦天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余名专业律师将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内每周推出一篇文章,介绍一带一路沿线重要投资目的国的法律制度并揭示各目的国投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本文作者

王清华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投、融资,包括证券发行、外商直接投资等,尤其擅长境内外收购和兼并、公司改制重组、信托与资产证券化。

王亦然,毕业于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获得J.D.学位。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并购、信托及资产管理。

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KNPC)近期发布了一则招商引资的通知,就在科威特设立一家废弃催化剂金属回收厂向国内外有兴趣的投资者发出邀请。拟设立的废弃催化剂金属回收厂将从废弃的加氢处理的催化剂中提炼金属。科威特国家石油公司是科威特石油公司(KPC)的子公司,是一家科威特国有石油公司,主要负责石油精炼和天然气液化,以及通过一系列加油站在科威特销售石油产品。KNPC与KPC合作,着手研究并计划在科威特实现炼油工业的现代化,该项目拥有数十亿美元的资金,用于升级KNPC旗下的MinaAl-Ahmadi和MinaAbdullah炼油厂。KNPC每年会产生约25吨废弃的加氢处理的催化剂,未来随着炼油厂的扩张,废弃催化剂的产量还会翻倍,因此拟设立的金属回收厂将会产生可观的收益。这则招商引资的通知是近年来科威特逐步向私营部门开放石油工业领域,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的重要举措之一。中国一直被视为科威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中国企业也一直在参与科威特的一些重大项目建设,涉及石油、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本文将介绍科威特与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有意向投资科威特废弃催化剂金属回收厂的中国投资者们提供指引。

1

科威特外商投资市场准入

1、外商投资主管部门

科威特工商部是负责外国直接投资的主管部门。年,科威特成立直接投资促进局,其在工商部的领导下,以把科威特建设成为地区性金融中心及贸易枢纽为目标,主要负责管理外资及外部招商,为外籍投资者提供服务及便利手续。其服务内容包括:

1)便捷项目批准手续及颁发执照;

2)协调本国其它政府部门快捷办理外籍投资者入境居留手续;

3)监督工程施工进度,及时解决投资者所面对的各种问题;

4)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信息及统计数据;

5)宣传科威特的各种投资优惠政策,介绍推广科威特的招商引资项目。

2、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

根据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法》及相关条例,允许外商投资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在科威特注册的外资占51%-%的公司;二是外国公司设立的科威特分公司;三是外国在科威特设立的以市场研究为目的的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同时,该法也对外资并购审批方式进行了规定,其并购申请应报请科威特直接投资促进局批准。

3、外商投资行业的规定

科威特年第75号部长会议的决定明确了10类不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即原油开采、天然气开采、焦炭生产、肥料和氮化合物生产、煤气制造和通过主管道分配气体燃料、房地产(不包括私人运营的建设项目)、安全和调查活动、公共管理与国防和强制性社会保障、成员组织、劳动力雇佣(包括家政人员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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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国投资,科威特制定了《在科威特国的外国资本直接投资法》及其说明、《直接投资促进法》和《自由区法》等法律法规,以上法律法规构成了科威特吸收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框架。科威特确定的引资重点领域是高新科技产业,如电子网络建设、电信、环保、先进的石油技术等,不鼓励投资那些发展过剩的行业,如旅馆业等。

科威特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或与本地人合资在科威特投资经营。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获得本法规定的优惠待遇,则应向直接投资促进局递交申请,最后报请董事会批准。外国银行在科威特设立银行之前必须得到科威特中央银行的同意。

根据《直接投资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的优惠包括:自投资项目正式运营起最长10年内免征所得税或任何其他税,对该项目的再投资同样免征上述税赋,免税期限与兴建该项目时的原始投资所享受的期限相同;对项目建设、扩建所需的机械、设备和零配件,以及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包装和填充材料等物品进口全部或部分免征关税;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划拨投资所需的土地和房产;依照国家现行法律和条例聘用必需的外国员工。

根据有关规定,凡经批准的外国项目均不得予以没收或国有化,唯有在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依据现行法律对其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赔偿金额应根据上述项目被征收前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其应获赔款应立即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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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威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科威特政府依照《科威特环境保护法》设立了科威特公共环境管理局(KEPA),该机构制定了《科威特环境管理规划》(EMP),同时KEPA也是该规划的执行机构。该环境管理规划(EMP)贯穿项目执行的始终,并且每个阶段都有详细的实施办法。详细信息可在KEPA网站上获取(网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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