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阿萨姆食品有限公司与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案号()京73行初号二审案号()京行终号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谢甄珂审判员吴静、郭伟法官助理高歌书记员王瑜当事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沙阿萨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华、郑佳乐,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朝阳、贾江涛,北京铭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红,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诉争商标第号“阿萨姆”商标被诉裁定结果诉争商标在“牛奶制品、酸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一审裁判结果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统一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当您阅读至此,如果欲加入知产宝VIP服务群,或是有最新的典型案例希望我们平台推送,请注明姓名和工作单位,添加知产小管家
判
长
谢甄珂审
判
员
吴 静审
判
员
郭 伟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法 官 助 理
高 歌书
记
员
王 瑜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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