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3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39号)等文件要求,年年底前要完成已登记企业向“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如果您在年10月1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但尚未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我们建议您立即向工商部门申请换照,并到主管税务机关变更三方协议和数字证书,重新办理网报发行。
下列名单中的纳税人已换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但在地税部门仍然使用15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年1月1日起,我们将把您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为不影响您网上申报和缴税,请名单中的纳税人在年12月26日前,到办税服务厅变更三方协议和数字证书,重新办理网报发行。金融商贸开发区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将为您国税、地税信息一同变更,请携带齐全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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