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市委托代理招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类投资(咨询)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等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理招商是指由委托方与国(境)内外有招商引资成功经验,熟悉项目运作,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办事机构、企业和自然人(以下统称代理方)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鼓励武威市企业招商引资。
第四条市招商局(以下简称委托方)组织开展市级委托代理招商工作,负责委托代理登记备案、奖励申请受理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市招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甘肃(武威)国际陆港管委会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市级委托代理招商的成效、奖励标准、奖金数额进行联审。县(区)比照市级执行。
第五条设立委托代理招商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列支,保证委托代理招商奖励来源。
第二章 委托代理程序和内容第六条代理方为非市、县(区)财政供养在职工作人员及机构,应信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具有良好诚信。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代理方可由相关部门、社会团体或各界人士向委托方推荐或自荐,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登记备案,签订委托代理招商合同。
第八条代理方权利和义务
1.代表委托方,在国(境)内外宣传和推介武威市区位优势、投资环境、政策导向、重点发展产业和招商引资项目;
2.代表委托方与投资商进行前期洽谈;
3.向委托方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协助做好相关项目洽谈、签约、投资等工作;
4.参加委托方组织的相关招商引资活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落地后的奖励。
第九条委托代理招商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和武威市产业布局、规划,突出重点。
第三章奖励政策第十条代理方前期招商引资活动经费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引进项目正式开工后,按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5‰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引进项目是世界强企业、国内强企业、民营强企业投资的主营业务项目和高新技术项目,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
世界强企业、国内强企业、民营强企业,以权威机构年度公布结果为认定依据。高新技术项目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颁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具有专利证书。
第十三条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来源为市外(含国外、境外)招商引资到位资金部分。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部分;
2.房地产开发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的捐赠。
第四章奖励认定第十五条引进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后,代理方即向委托方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引进项目开工建设后,代理方于每年5月底、11月底前,向委托方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方对代理方的确认函;
2.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当年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有效凭证。
第十七条委托方在受理代理方申请后,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提出奖励意见,集中提请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奖励意见经联席会议审定后,报政府审批。市、县(区)财政局按审批结果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代理方。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代理方按照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代理方如超越本办法或违反委托代理招商合同约定,从事其他活动,委托方可终止其代理,所产生的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代理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武威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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