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之窗02月09日发布:年1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披露了一起网络传销案。鹰鉴在该判决书上看到,被告人张某振、王某雯二人通过开展“肽疗”招商培训会,宣传缴纳加盟费成为总代理后,可获得相关产品,并享受一折进货优惠和三级返利的名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因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查,年3月,张某振与哈尔滨悦美公司陈某签订“悦美肽疗项目分公司代理合同”成为云南地区分公司后,张某振、王某雯未取得合法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以“博雅公司”名义,多次在昆明市西山区开展“肽疗”招商培训会,宣传缴纳元加盟费即可成为“肽疗”总代理经销商,加盟时可获得一系列美容产品或仪器,并享受后期一折进货优惠,在推荐他人缴纳元加盟成为总代理经销商后享有三级返利。
该销售模式规定,总代理每直接推荐一人可获得元返利,一级再推荐一人总代理可获得元返利,二级再推荐一人总代理可获得元返利,每一层级人数不限制。
张某振将所收加盟款项转给哈尔滨陈某之后,由陈某所在公司将返利以积分形式转入代理商加盟时在“新色彩悦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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