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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争鸣员工因学历造假致劳动关系无效

北京中科曝光 https://m-mip.39.net/baidianfeng/mipso_51541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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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员工学历造假问题往往会成为用人单位主张劳动合同无效并要求员工返还已经支付的劳动报酬的理由。相关的司法实践表明,在认定劳动合同无效这一点上,司法判决的观点较为统一,但在员工是否应当返还已得的劳动报酬方面,仅在北京地区便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热门案例

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号

基本案情:

张畅于年3月18日入职北京恒信凯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双方于年3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但公司未在该《劳动合同书》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落款处仅有张畅一方的签名。张畅试用期的工资为税后元/月,转正后的工资为税后元/月。

年9月12日,张畅提出辞职,9月26日起未有出勤。

张畅离职后,公司认为张畅存在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行为,不应该拿这么高的工资,因此主张双方于年3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要求张畅返还公司多付的工资款30万元,案件历经仲裁、诉讼。

公司主张

1、张畅未按照我公司的要求提供芝加哥艺术学院文凭以及认证证书,在张畅入职时以及入职后我公司不断要求提供文凭的情况下,但张畅始终不予提供。我公司有理由认为依法可以推定张畅存在隐瞒真实教育经历、虚构教育经历的行为。

2、鉴于后续张畅不提供学历证明,且工作表现极差,因此我公司对张畅工作经历进行了深入专项调查,发现其称年8月至年9月供职过的AjivaBrandingLLCChicago公司不存在,AjivaBrandingLLCShanghai公司也不存在。此外,给张畅出具离职证明的公司是纯内资公司,张畅系该公司持股51%的股东、法人及执行董事。根据查询,该公司的社保缴纳人数为零,且没有专门的办公地址。

3、我公司基于张畅虚构的教育经历以及工作经历而同意录用张畅,确认其试用期薪酬为税后元/月,转正后薪酬为税后元/月,远高于我公司公司其他同级别管理者。因张畅的欺诈行为导致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且其入职后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故其基于无效劳动合同取得的超高工资的一部分,属于欺诈所得,应予酌情退还。

员工主张

1、我在品牌策划创意领域已有10年以上的经历,顺利通过多轮面试,最后经公司总裁亲自面试录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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