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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广东深圳朱超群夏攀等犯诈骗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粤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超群,男,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因本案于年11月14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闫振,浙江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攀,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临安市。因本案于年11月14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龙华,曾用名曹垅华,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资兴市。因本案于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卫华,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因本案于年11月15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强,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井冈山。因本案于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邢志强、麦伟恩,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伦,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耿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邹有林,男,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因本案于年11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刚,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县。因本案于年11月18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黄凯,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朝飞,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年12月8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亚军,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常山县。因本案于年1月4日被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昌武,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明荣,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因本案于年4月7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汪方琪、崔琼斯,广东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晓辉,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南省嘉禾县。因本案于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正中,男,汉族,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因本案于年4月16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杜婉纯,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简海龙。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章,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律平,男,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因本案于年5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祥星,男,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因本案于年12月9日被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韩轶,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洋,男,汉族,中专文化,住湖北省仙桃市。因本案于年4月13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因本案于年4月11日被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浪,男,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因犯盗窃罪,于年3月1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年5月12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某甲,男,汉族,大专文化,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年5月1日被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超群、夏攀、曹龙华、戴卫华、毛强、邹伦、戴某甲、陈刚、胡祥星、陈朝飞、汪亚军、曾明荣、谭晓辉、杨洋、李某甲、沈正中、徐章、陈浪、邓律平、赵某甲犯诈骗罪一案,于年1月11日作出()深中法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超群、夏攀、曹龙华、戴卫华、毛强、邹伦、戴某甲、陈刚、陈朝飞、汪亚军、曾明荣、谭晓辉、沈正中、徐章、邓律平对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年,被告人夏攀与被告人朱超群两人商议,朱超群有软件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夏攀有客户方面的资源,决定通过开设虚拟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交易平台上贵金属的涨跌来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后,朱超群便在网上租来服务器和交易软件,设计标志后将该贵金属交易平台更名为贵丰(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夏攀则开始找代理人去发展到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来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客户。

自年6月开始,朱超群找到被告人曹龙华、陈浪、章某甲(又名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代理商去发展客户,曹龙华又先后找到被告人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等人一起发展客户,章某甲找到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发展客户,陈浪再找来被告人汪亚军一起发展客户。夏攀先后找到被告人戴卫华、杨洋、沈正中、于某甲(另案处理)作为代理商发展客户,戴卫华再找来被告人胡祥星、陈朝飞、徐章、赵某甲一起合伙发展客户,于某甲则找到被告人毛强,让毛强去发展客户,毛强与被告人陈刚、邹伦、戴某甲一起发展客户。

找到相关人员后,朱超群租来虚拟的交易平台开始运作。具体方法为:戴卫华、于某甲带着杨洋、洪某环、方某(后两人另案处理)成立了公司寻找客户,戴卫华找到胡祥星、陈朝飞、徐章、赵某甲为一伙在杭州市从网上寻找客户,于某甲找到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为一伙在南昌市从网上寻找客户,曹龙华找到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为一伙,章某甲、李某甲为一伙,沈正中同其同伙为一伙,陈浪同汪亚军为一伙。开始由戴卫华、于某甲、毛强、曹龙华、章某甲、沈正中、陈浪等人在网上买来一些客户的资料,由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以向客户推荐股票为由初步筛选客户,如客户有意投资股票,业务员便会将客户上报给戴卫华、胡祥星、陈朝飞、徐章、于某甲、杨洋、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李某甲、沈正中、曹龙华、曾明荣、谭晓辉、陈浪、邓律平、赵某甲等人。戴卫华等人再给客户推荐一些股票,如股票赚了钱,客户开始信任后,戴卫华等人便会向客户推荐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谎称该交易平台是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交易平台,他们能让客户很快赚到钱。如客户答应炒南非蓝钻、贵金属后,戴卫华等人便会把客户的资料交给朱超群去给客户开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账号,当客户将钱转入贵丰珠宝交易平台上的第三方账号时,客户的钱实际就转入了朱超群与深圳快汇宝绑定的自己的银行账号内。一开始,朱超群、夏攀会将交易平台的涨跌情况告知各代理商,各代理商再告知客户去买卖南非蓝钻、贵金属,开始都会让客户赚取30%以下的利润,当客户完全信任并加大了投入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觉得骗取客户的时机成熟,便按照朱超群告知的交易平台涨跌情况,让客户反向操作,当行情涨时让客户买跌,当行情跌时让客户买涨,达到让客户亏钱的目的来骗取客户的钱,客户亏钱后,如不想再炒南非蓝钻要求退出,朱超群则在后台将客户账面上剩下的钱通过银行卡转回给客户,让客户以为是一个真实的交易平台。骗到客户的钱后,由朱超群和夏攀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钱分配给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中,朱超群和陈浪等人按照比例共向汪亚军的账号上转了元人民币。年8月7日,在骗取了大量的客户后,朱超群、夏攀便关闭了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年9月,朱超群又在网上下载了一个Jewelrytradesystem(中文名珠宝交易系统)虚拟的软件平台用于让客户炒南非蓝钻继续骗取客户钱,并同其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继续通过该交易平台实施诈骗。

上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先后使用了贵丰(兴盛)珠宝订货系统、Jewelrytradesystem、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以及其他平台进行诈骗。经司法审计已报案被害人资料,自年至年,共有来自广东、湖南、陕西、浙江、上海等全国各地的名被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被骗取共计.36元人民币。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电脑、汽车、银行卡等物证,到案经过、身份材料、银行账户资料、客户资料等书证,证人周某甲、古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蔡某丁、王某壬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朱超群等人的供述与辩解,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等,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朱超群、夏攀、曹龙华、戴卫华、毛强、邹伦、戴某甲、陈刚、胡祥星、陈朝飞、汪亚军、曾明荣、谭晓辉、杨洋、李某甲、沈正中、徐章、陈浪、邓律平、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涉案平台的架设控制者朱超群应当对所有犯罪金额负责,其他被告人或者被告人团伙处于一级或二级代理商的地位,应当对各自所发展诈骗的客户的被诈骗数额负责。朱超群是组织策划者和系统平台提供者,是主犯;夏攀、戴卫华均纠集组织了若干代理商团伙参与诈骗,在各自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各自共同犯罪中相对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胡祥星、陈朝飞、曾明荣、谭晓辉、徐章、赵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现有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认定陈浪从贵阳返回老家准备去所在地派出所投案,途中被其他派出所抓获,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在侦查阶段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其表示认罪,也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戴卫华经民警电话通知返回公司接受调查,归案后也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他被告人虽有部分人对犯罪性质有辩解,但均表示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朱超群归案后交代了自己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犯罪事实,系如实供述罪行的表现,不属于立功。在审理期间,胡祥星退赃人民币50万元,曹龙华退赃人民币26万元,徐章退赃人民币16.8万元,夏攀退赃人民币15万元,李某甲退赃人民币87028元,谭晓辉退赃人民币6万元,赵某甲退赃人民币元,戴某甲退赃人民币5万元,陈朝飞退赃人民币5万元,杨洋退赃人民币元,沈正中退赃人民币1万元,陈浪退赃人民币元,曾明荣退赃元,以上款项已缴入法院账户,其中胡祥星、陈朝飞、邹伦还通过亲属自行向被害人退赔部分赃款。该退赔行为既反映了上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胡祥星投案之后一直稳定供述自己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无避重就轻的情况,又积极主动退赃,在各被告人中认罪悔罪表现突出,量刑时予以区别。陈浪有犯罪前科,其他被告人均系初犯,量刑时酌情考虑。李某甲、赵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超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二、被告人夏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被告人戴卫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毛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五、被告人曹龙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六、被告人陈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七、被告人陈朝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八、被告人徐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九、被告人胡祥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十、被告人邹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一、被告人陈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十二、被告人汪亚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十三、被告人谭晓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十四、被告人曾明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十五、被告人邓律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十六、被告人杨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十七、被告人沈正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十八、被告人戴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十九、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二十、被告人赵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十一、扣押在案的朱超群名下奥迪A8小汽车一辆、夏攀名下宝马525小汽车一辆,相应的朱超群所有权份额、夏攀所有权份额依法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朱超群33154元人民币、戴卫华16800元人民币予以追缴,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冻结在案的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相应充抵赃款,由侦查机关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由侦查机关继续追缴犯罪所得,依法按比例返还各自相应被害人。

上诉人朱超群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定性错误。朱超群的行为只构成非法经营罪,不构成诈骗罪。朱超群与夏攀只是想通过设立虚拟的交易平台来获得交易佣金,没有操纵价格;各被害人并没有丧失对财物的控制;部分客户获得利益。(2)朱超群与其他同案人不认识。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不属于共同犯罪。(3)朱超群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上诉人夏攀提出:其没有参与交易平台,也没有参与代理商,其在本案中仅仅是起到介绍作用。朱超群叫其介绍几个做这个行业的朋友给他,其就介绍了戴卫华、于某甲给朱超群。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上诉人曹龙华提出:其行为属于非法经营,不构成诈骗罪。其公司从来没承诺过客户任何保本保收益的投资,更没有诱导客户投资贵金属。客户的理财账户及资金由客户自由控制。其是初犯,参与本案的时间较短,请求二审法院从轻裁决。

上诉人戴卫华提出:(1)其被同案人夏攀欺骗参与本案,成为夏攀名下的二级代理商。其不是策划、组织人,不是主犯。(2)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是股票咨询,后期向客户介绍贵金属投资,客户的出入金和交易是由客户自主决定,且也有一部分客户是盈利的。(3)原判没有确定其涉案金额的具体数额。其是初犯,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上诉人毛强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定性错误。本案证明朱超群等人操控涉案交易平台涨跌,欺骗本案被害人进行交易,造成被害人交易亏损从而非法占有被害人亏损资金的证据不足。本案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2)一审判决量刑失衡。一审判决认定朱超群、夏攀、戴卫华是本案主犯,包括毛强在内的其他被告人为从犯。毛强要承担公司员工工资,实际获取非法利益与邹伦、陈刚、戴某甲相当。一审判处毛强的刑罚重于邹伦、陈刚、戴某甲,且重于主犯戴卫华,属于量刑失衡。(3)一审认定事实错误。本案查证属实的被害人数应为66名,实际受骗金额不超过.25元。本案中有“入金”、“出金”行为的人才是本案的被害人。(4)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害人的贪欲之心蒙蔽了理性分析、判断能力,导致本案发生。(5)毛强是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其亲属在二审阶段已代其向被害人蔡某丁退赔40万元脏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请求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理由,酌情对毛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诉人邹伦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量刑不公。邹伦与陈刚、戴某甲三人地位相当,分工也基本相同,且邹伦退赃15万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而邹伦被判五年,戴某甲仅判三年,陈刚一分钱未退,判五年六个月。(2)邹伦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3)邹伦是初犯,其家属替邹伦退赃,补偿被害人林某乙的损失,已获得被害人林某乙的谅解。一审判决量刑偏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上诉人戴某甲提出:其在公司是听从毛强的安排开展工作,负责业务员的管理和客户资料整理,没有直接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综上,其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二审法院给予缓刑。

上诉人陈刚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对陈刚的量刑过重。陈刚与戴某甲均为从犯,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一样,分配的利润相同。但原判对陈刚的量刑明显比戴某甲重。刑罚相差太大,明显不公。(2)陈刚是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真诚悔罪,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减轻对陈刚的处罚。

上诉人陈朝飞提出:原审判决对其量刑畸重。胡祥星是其团伙的实际负责人,地位高于其,在赃款的分配上,其仅仅是胡祥星的一半。两人均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原判仅因其退赃的数额稍少,而在量刑上判处其重于胡祥星,明显不合理。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汪亚军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汪亚军仅仅是代理商陈浪手下的一名员工。原判认定其和陈浪一起发展客户,拔高了汪亚军的地位和作用;原判认定朱超群和陈浪等人按照比例向汪亚军的账号上转了元人民币有误。该款包括工资、提成和借款;原判认定其与朱超群QQ沟通配合,控制行情与事实不符,QQ聊天内容是大宏睿德平台,与本案无关。(2)汪亚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非法获利较少,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3)汪亚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与陈浪等同案人相比较,一审对汪亚军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从轻改判。

上诉人曾明荣及其辩护人提出:(1)原审判决未对各犯罪人员、犯罪团伙的诈骗金额进行认定,且无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有哪几个被害人是直接通过曾明荣受欺诈而在涉案交易平台中对贵金属、南非蓝钻投资。仅凭朱超群给曾明荣账户的转款数,不能证明曾明荣涉案金额数。(2)曾明荣主观恶性不大。曾明荣应聘入职曹龙华的公司,不具备分辨投资平台是否虚假的认知能力,故曾明荣初期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诈骗故意。后期知道其公司向客户推荐的投资平台并未与国际、国内市场接轨,而是由朱超群在后台控制涨跌以此达到诈骗目的的情况后,便离开公司,属于犯罪中止行为。(3)曾明荣投案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所了解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其家属积极退赃5万元。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上诉人谭晓辉提出:原判认定其为代理商是错误的。曹龙华使用其银行卡与朱超群进行资金结算,导致朱超群误认其为代理商;其负责后勤工作,听从曹龙华的安排,没有接触客户,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很小。其获利部分已经退赔。但其量刑比其他业务经理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减轻处罚。

上诉人沈正中及其辩护人提出:(1)一审判决对于沈正中涉及的诈骗金额没有查清。沈正中收到夏攀转来的25万余元赃款已经大部分转给代理商,其个人仅留介绍费6千余元。一审判决依据夏攀转给沈正中的金额,认定为沈正中的诈骗金额是错误的。(2)沈正中不是组织策划者,也不是代理商。其仅仅是从中介绍。沈正中参与本案的时间短,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很小,获利较小。(3)沈正中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从沈正中与同案人杨洋、戴某甲的获利、退赃及量刑情况比较,一审判决对沈正中的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给予沈正中缓刑。

上诉人徐章提出:其是胡祥星、陈朝飞公司的员工,是被胡祥星、陈朝飞诱导参与本案,在胡祥星、陈朝飞公司团伙中起次要作用,获利较少;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构成自首。其已退赃16.8万元。与同案人胡祥星、陈朝飞、杨洋、戴某甲比较,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对其公正判决。

上诉人邓律平提出:一审判决未查明其实际诈骗金额,仅凭其口供认定其诈骗金额属于特别巨大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是从犯、初犯,参与本案的时间短,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一审判决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改判。

原审被告人胡祥星的辩护人提出:(1)胡祥星是从犯。胡祥星与夏攀、戴卫华等人无犯意沟通,也无共同的犯罪行为;在戴卫华、陈朝飞、徐章、胡祥星共同实施的活动中,戴卫华起谋划、决策作用,胡祥星起次要作用。(2)胡祥星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有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主动退赃、退赔情节。请二审法院对胡祥星依法予以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年,上诉人夏攀与上诉人朱超群两人商议,朱超群有软件和技术方面的资源,夏攀有客户方面的资源,决定通过开设虚拟的贵金属交易平台,操控交易平台上贵金属的涨跌来骗取他人财物。两人商定后,朱超群便在网上租来服务器和交易软件,设计标志后将该贵金属交易平台更名为贵丰(兴盛)珠宝订货回购系统。夏攀则开始找代理人去发展到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来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客户。

自年6月开始,朱超群找到上诉人曹龙华、原审被告人陈浪、章某甲(又名章某乙,另案处理)等人作为代理商去发展客户,曹龙华又先后找到上诉人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等人一起发展客户,章某甲找到原审被告人李某甲一起发展客户,陈浪再找来上诉人汪亚军一起发展客户。夏攀先后找到上诉人戴卫华、沈正中、原审被告人杨洋、于某甲(另案处理)作为代理商发展客户,戴卫华再找来上诉人陈朝飞、徐章、原审被告人胡祥星、赵某甲一起合伙发展客户,于某甲则找到上诉人毛强,让毛强去发展客户,毛强与上诉人陈刚、邹伦、戴某甲一起发展客户。

找到相关人员后,朱超群租来虚拟的交易平台开始运作。具体方法为:戴卫华、于某甲带着杨洋、洪某环、方某(后两人另案处理)成立了公司寻找客户,戴卫华找到胡祥星、陈朝飞、徐章、赵某甲为一伙在杭州市从网上寻找客户,于某甲找到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为一伙在南昌市从网上寻找客户,曹龙华找到邓律平、曾明荣、谭晓辉为一伙,章某甲、李某甲为一伙,沈正中同其同伙为一伙,陈浪同汪亚军为一伙。开始由戴卫华、于某甲、毛强、曹龙华、章某甲、沈正中、陈浪等人在网上买来一些客户的资料,由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公司的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以向客户推荐股票为由初步筛选客户,如客户有意投资股票,业务员便会将客户上报给戴卫华、胡祥星、陈朝飞、徐章、于某甲、杨洋、毛强、陈刚、邹伦、戴某甲、李某甲、沈正中、曹龙华、曾明荣、谭晓辉、陈浪、邓律平、赵某甲等人。戴卫华等人再给客户推荐一些股票,如股票赚了钱,客户开始信任后,戴卫华等人便会向客户推荐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谎称该交易平台是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交易平台,他们能让客户很快赚到钱。如客户答应炒南非蓝钻、贵金属后,戴卫华等人便会把客户的资料交给朱超群去给客户开一个炒南非蓝钻、贵金属的账号,当客户将钱转入贵丰珠宝交易平台上的第三方账号时,客户的钱实际就转入了朱超群与深圳快汇宝绑定的自己的银行账号内。一开始,朱超群、夏攀会将交易平台的涨跌情况告知各代理商,各代理商再告知客户去买卖南非蓝钻、贵金属,开始都会让客户赚取30%以下的利润,当客户完全信任并加大了投入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觉得骗取客户的时机成熟,便按照朱超群告知的交易平台涨跌情况,让客户反向操作,当行情涨时让客户买跌,当行情跌时让客户买涨,达到让客户亏钱的目的来骗取客户的钱,客户亏钱后,如不想再炒南非蓝钻要求退出,朱超群则在后台将客户账面上剩下的钱通过银行卡转回给客户,让客户以为是一个真实的交易平台。骗到客户的钱后,由朱超群和夏攀按照一定的比例将钱分配给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其中,朱超群和陈浪等人按照比例共向汪亚军的账号上转了元人民币。年8月7日,在骗取了大量的客户后,朱超群、夏攀便关闭了贵丰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交易平台。年9月,朱超群又在网上下载了一个Jewelrytradesystem(中文名珠宝交易系统)虚拟的软件平台用于让客户炒南非蓝钻继续骗取客户钱,并同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继续通过该交易平台实施诈骗。

上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先后使用了贵丰(兴盛)珠宝订货系统、Jewelrytradesystem、久致珠宝订货回购系统以及其他平台进行诈骗。经司法审计已报案被害人资料,自年至年,共有来自广东、湖南、陕西、浙江、上海等全国各地的名被害人通过上述方式被骗取共计.36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物证

1、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到案情况。

2、户籍身份材料。证实: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身份情况。其中陈浪于年3月1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年6月后,陈浪缓刑考验期已结束。

3、侦查机关对宁波市海曙区阳光城号室进行搜查,查扣hasee电脑一部,朱超群身上钱包一个,内有建行卡一张(卡号为62×××77,工行卡两张卡号分别是(**、8**854),银行卡卡号为62×××49一张,伪造变造身份证一张(姓名:朱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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