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
人民政府文件
柳政发〔〕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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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
年11月29日
柳州市招商引资激励办法
第一条总则
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完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鼓励以商招商,提高招商精准度,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激励原则
(一)科学激励的原则。遵循目标导向、公开公正、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正激励与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引入第三方评估,建立一套适应经济新常态、科学有效的招商引资激励机制。
(二)分类激励的原则。区分激励对象,分类制定招商引资激励标准和措施,对招商引资成效显著的市级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我市公务人员给予行政激励;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物质奖励;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物质奖励。
第三条激励对象
(一)承担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公务人员:
1.集体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级部门、各级投资促进部门。
2.公务人员指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机关在职正式干部职工。
(三)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指有正式登记注册手续,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和非法人机构,包括企业、商会、协会、专业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不含政府部门及自然人)。
(四)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指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的有关规定,当年新引进区外境内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下同,除币种单独标志外)以上(含1亿元),国(境)外合同外资万美元以上(含万美元),对全区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如有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第四条强化招商引资目标绩效考核激励机制
(一)我市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专业招商工作组的招商引资工作实行专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激励。
(二)我市对年度招商引资绩效考核排名,对排位前3名的县人民政府、排位前3名的城区人民政府和排位第1名的开发区管委会给予绩效加分奖励;排名前4名的专业招商工作组牵头单位及成员单位给予绩效任务浮动奖励倾斜。
(三)对招商引资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开展记功奖励评选活动,由市投资促进局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制定评选方案。
(四)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局)会同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委、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文新广局、人社局、工商局、统计局、绩效办等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各项招商引资激励措施。
第五条完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激励机制
(一)为探索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引资新模式,鼓励与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合作,以代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开展精准招商,我市对成功引进外来投资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给予奖励。
(二)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条件:
1.成功引进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2.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三)市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界定:
1.第一类:战略新兴产业中的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城市矿产、建筑产业化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万元以上(包含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万美元以上(包含万美元)。
2.第二类: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的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等产业项目,当年新引进市外境内到位资金万元以上(包含万元)、国(境)外合同到位资金万美元以上(包含万美元)。
(四)奖励标准:
1.对成功引进第一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5%实行奖励。
2.对成功引进第二类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中介机构,引进境外资金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实行奖励;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在引进市外资金的额度内,按项目完成总投资额后所形成固定资产的0.3%实行奖励。
以上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万元(含税)。
(五)项目资金到位认定:
1.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认定。
(1)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界定条件。
(2)项目须为外来投资者独资或参股项目,在柳州市注册登记为企业法人,并按项目实际利用外来资金额进行奖励。
(3)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符合本类项目最低金额要求,并已形成实收资本或固定资产。
(4)项目资本金分批注入的,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2年;项目投资建设期较长的,在建设期内形成固定资产可累计计算最多不超过3年;但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万元(含税)。
(5)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柳州市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6)不属于房地产(含城市综合体)、矿产资源采选、政府回购的PPP项目。
(7)没有超出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
2.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项目,以货币出资的,须以现金汇入所投资企业(应为在柳州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开户银行账户并投入使用;以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价值进行评估,且项目当年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已纳入我市招商引资统计信息系统。
(六)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程序:
1.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应在所引项目于柳州市登记注册之日前,凭以下材料领取并填写《柳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1)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
(2)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市投资促进局在收到备案登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3.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如项目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视为一个中介机构团队。
4.项目投资者不能以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身份就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奖励。
5.根据工作需要,市投资促进局可与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或代理招商协议,并直接进行备案登记。
(七)奖励申报审核程序:
1.实行奖励申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在所引进项目达到本办法规定要求后,可领取并填写《柳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并提供以下材料报市投资促进局审定。
(1)《柳州市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励申报表》(原件)。
(2)引进项目背景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土地证或用地审批批复文件等。
(3)引进资金的来源及投资人的确认证明材料(项目合同、投资协议、身份证明等)。
(4)引进资金证明材料:项目投资协议书或者项目审批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应有银行询证函)、银行进帐单、设备发票及设备入库凭证、记帐凭证(进口设备有海关报关单及商检部门提供的商品检验报告等);捐赠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证明材料;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应编制投入资产汇总表。
(5)项目投资者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原件)。
(6)县区、开发区投资促进部门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引进项目的确认函(原件)。
(7)招商引资中介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提供上述材料除注明原件外均为复印件,市投资促进局在对项目初审时要核对原件。
2.实行奖励审核制度。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每年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进行1次奖励审核评审工作。
3.实行公示制度。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名单和金额在主要市属媒体及市投资促进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八)奖励兑现:
1.对公示后无异议的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在公示期结束后1周内通知市财政局兑现奖励。市财政局接到兑现文件通知后,于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及时拨付给招商引资中介机构,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获奖励单位自行依法缴纳。
2.以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中介机构个数多少,奖励金总额不变,可以书面委托其中一个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申领团队自行商议。
3.奖励资金来源:对引进项目选址在各县、各城区的中介机构的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对引进项目选址在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中介机构的奖励资金由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财政承担。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九)对已获得自治区或县区级招商引资奖励的中介机构,不再适用本办法予以奖励。
(十)已在我市投资的项目业主,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不再予以奖励。
第六条落实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激励机制
对经自治区认定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奖励按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执行。对选址在各城区的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市财政承担自治区奖励资金的60%;对选址在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的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财政承担自治区奖励资金的60%;对选址在各县的自治区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各县财政承担自治区奖励资金的40%。
第七条监督问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在开展招商引资考核激励工作中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人民群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
对在申报奖励的过程中,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追回全部奖励资金,撤销行政奖励,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本办法中所称招商引资或外来投资,是指从柳州市外、国(境)外引进的各类直接投资,包括以货币、实物、技术等作为投资,但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政府直接投资。
第九条本办法由柳州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柳州市“以商招商”奖励办法》(柳政办〔〕71号)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来源: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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